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639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林牧平
被 告 張國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參佰貳拾肆元,以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附表】
編號 本金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期間 利率 1 8,586元 自民國107年12月4日起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 16,776元 自民國108年12月28日起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