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1,彰小,672,20221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67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常治平
被 告 蔡文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九五之百分之十計算、自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之百分之十計算、以及自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