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702號
原 告 李後勤
被 告 李侑益
王邦驊
陳品睿
(現於法務部○○○○○○○○強制 戒治中)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68號、111年度訴字第1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88號),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6,003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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