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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76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常治平
被 告 陳裕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9,996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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