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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777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林美芳
被 告 鍾嘉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896元,及其中新臺幣2萬5,536元自民國111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6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2萬1,550元自民國111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2萬1,803元自民國111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7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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