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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798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唐聕婷
被 告 楊恩惠即楊思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陸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貳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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