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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小字第82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被 告 林佳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另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原告既主張:其就民國109年3月5日在彰化縣花壇鄉所發生之車禍事故,於110年11月25日與被告成立和解,並簽訂和解書,但被告嗣未遵期履行,仍積欠其和解金新臺幣(下同)1萬2,500元未給付,故其請求被告給付和解金1萬2,500元等語,可見原告是依兩造間之和解契約請求,而非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則本院自無從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取得管轄權;
又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見本院卷第33頁),被告之住所現在基隆市,則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基隆市所轄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故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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