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小字第835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被 告 張哲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另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7月12日下午6時15分許,在國道1號北向229.6公里處北側服務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與其所承保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故其請求被告賠償維修費新臺幣3萬9,401元等語,而依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交通資訊所示,該服務區是位於雲林縣西螺鎮之西螺服務區,而非彰化縣,則本院自無從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取得管轄權;
又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被告之住所現在新竹縣,則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新竹縣所轄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故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