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9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俐伃
郭曉媛
被 告 鄭孟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零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