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1,彰小調,359,2022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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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小調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許文夏
即 原 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名宗間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依起訴狀與卷附刑事判決互核,原告主張關於機車毀損之原因事實,非因犯罪而受損害,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000元,其中28,000元即機車毀損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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