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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小調字第471號
原 告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家瑋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電信費、補償款之計算式(請就各門號分別列計),及說明約定條款依據,且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及歷史帳單。
二、請提出本件債權讓與已合法通知被告周家瑋之依據。(起訴狀所附郵局招領通知為訴外人陳冠菖?)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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