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1,彰小調,765,20230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小調字第765號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相 對 人 陳秦詳

陳建彰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甲○○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於本件訴訟111年11月30日經原告提起時其雖為未成年人,然目前業已成年而有訴訟能力,且未據兩造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甲○○本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