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1,彰救,19,2022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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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救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顏佳男
相 對 人 楊世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1年度彰補字第1008號),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許法律扶助等情,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為證,且有本院調取之聲請人財產所得及中低收入戶資料在卷可稽,堪認屬實。

又經本院核閱111年度彰補字第1008號損害賠償事件卷宗後,認其訴訟亦非顯無理由,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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