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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字第25號
原 告 許昭華
被 告 陳曙鳴
何金花
兼 共 同 陳則斌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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