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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字第462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訴訟代理人 黃義勝
被 告 李金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莊瑞德」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顏思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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