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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彰簡字第574號
原 告 林曾碧雲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黃之昀律師
被 告 陳忠炫
訴訟代理人 陳與旻
被 告 陳忠鵬
陳忠溪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素枝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就附表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
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
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62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此參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為:被告陳家澍應將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嗣更正被告為陳家澍之全體繼承人即被告陳李水雷、陳素枝、陳素緞、陳韋辰、陳宜榛(原名:陳佩霜)、陳忠炫、陳忠鵬、陳忠溪。
復於111年12月21日撤回陳李水雷、陳素枝、陳素緞、陳韋辰、陳宜榛,並變更聲明為主文第1項所示。
核原告上開訴之變更、撤回,合於上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及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於民國71年間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下合稱系爭抵押權)予訴外人陳家澍,系爭抵押權之存續期間為71年3月1日至76年2月28日、自登記清償日期即76年2月28日起算,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已罹於時效,且因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未行使抵押權,系爭抵押權已消滅。
陳家澍死亡後,其繼承人為被告,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就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訴外人陳家澍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為證,並經本院調閱95年度繼字第1289號卷證,核閱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堪信為真。
㈡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前段、第128條前段、第880條亦有明文。
另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759條亦有規定。
本件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日期為76年2月28日,該債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迄至91年2月28日已完成,而抵押權人復未於該債權罹於時效消滅後5年內實行其抵押權,依上開民法第880條規定,系爭抵押權應於96年2月28日歸於消滅,又原抵押權人陳家澍早於95年9月30日死亡,陳家澍之繼承人為被告等人,依上所述,系爭抵押權既已消滅,然系爭土地上現仍存有系爭抵押權之登記,顯與實際權利狀態不符,並對於原告之所有權有所妨害,則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就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雖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之簡易訴訟事件,然本件性質上不適宜為假執行,爰不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抵押權登記內容 1 彰化縣○○鄉○○段00地號土地 ⒈收件年期:71年 ⒉字號:彰和字第002029號 ⒊登記日期:71年3月8日 ⒋權利人:陳家澍 ⒌債權額比例:全部 ⒍擔保債權總金額:40萬元 ⒎存續期間:71年3月1日至76年2月28日 ⒏清償日期:76年2月28日 ⒐債務人及債額比例:林桂棕 ⒑權利標的:所有權 ⒒設定權利範圍:3600分之172 ⒓設定義務人:林曾碧雲 2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3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4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5 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6 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7 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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