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1,彰簡,600,2023041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字第600號
原 告 張宝杏 住彰化縣○○市○○街00號 被
告 洪廷豪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1日所為之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應補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1日判決在案,而本件為原告部分勝訴判決,業於理由欄內諭知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理由及依據,惟就主文部分漏未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諭知,顯屬脫漏,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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