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1,彰簡,607,2023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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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字第6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溢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秀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義和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5,9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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