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1,彰簡調,246,2022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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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調字第246號
原 告 陳穧壬
上列原告與被告文元亨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後為訴之追加,尚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追加後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1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已繳之1,440元,原告尚應補繳22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二、提出變更請求金額之陳報狀繕本寄達被告之證明,或提出該書狀之繕本,以利寄送被告。

三、敘明請求金額之詳細計算式(即如何得出151,120元,其中倉儲費用部分,請載明為何年何月之倉儲費用),並提出系爭房屋之租賃契約書影本、發票號碼PL00000000、VC00000000、ZX00000000、MP00000000電子發票之交易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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