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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調字第352號
原 告 聚勝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芳
訴訟代理人 劉鴻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蕙廷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具狀聲請閱卷,並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共有物之處分,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民法第819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所謂處分包括法律上之處分及事實上之處分,拆屋係事實上之處分行為,又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必須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能謂無欠缺,故訴請共有人拆屋,自應以全體共有人或全體具有事實上處分權之人為被告,當事人始為適格。
二、本院已依原告之聲請調得門牌號碼彰化縣○○鄉○○村○○巷00號之1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房屋稅籍資料,原告應速前來閱卷,並查明系爭房屋實際共有狀況後確認起訴對象。
以及具狀補正被告(即系爭房屋全體具有事實上處分權之人)之正確姓名、現在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記載完備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全體被告之姓名、現在住居所、年籍等資料),並應附書狀及證物資料之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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