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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調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謝明守
即 原 告
周玉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肇彬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8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
查本件為因定期給付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存續期間推定為10年,訴訟標的金額為480,000元(計算式:4,000*12*10=48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3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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