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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調字第73號
原 告 顏李秀盆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庭萱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被告應給付醫藥費新臺幣(下同)90萬元之項目為何(應分項列明,如自費開刀費、看護費、救護車費、回診費、交通費、安養院費用、營養品費用、其他雜支等各為何),應陳報請求時間、計算式、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之金額)及相關單據影本(如:醫療費用單據、支出交通費用單據、看護費計算標準、統一發票等證物影本)。
二、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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