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1,彰簡調,97,2022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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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調字第97號
原 告 翁嘉煒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源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係原告就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726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1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惟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照駕駛駕車過失傷害罪,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過失傷害原告身體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未及於原告請求之機車修復費新臺幣(下同)31,780元、衣服褲子毀損2,390元、鞋子毀損1,500元、眼鏡毀損4,500元、安全帽毀損3,800元部分,是原告起訴就上開財產損害部分依法應繳裁判費,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43,9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請求財物損失部分之訴,僅就原告所請求醫藥費用、看護費、交通費、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醫療用品、傷疤修復費、傷疤美容費、傷疤手術住院雜用及看護費部分為審理。

二、敘明醫藥費用之詳細計算式(即如何得出21,553元,請依日期、依醫療院所分項列明),並請提出完整之醫療費用收據影本。

三、交通費之收據未載明乘車日期,請補提出載明乘車日之收據影本。

四、敘明工作損失之詳細計算式(即如何得出21萬元),以及提出需休養7個月之診斷證明書、事故前6個月之薪資單或薪資轉帳資料等。

五、原告非車號000-000號車之車主,請敘明請求機車修復費之法律依據,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

以及應敘明機車修復費中零件為多少元,並提出零件、工資分列之估價單、發票或收據。

敘明該車輛是否已修復。

六、所提出醫療用品發票,俱未附購買用品之明細,請補提出發票明細或收據明細。

七、提出需傷疤修復之診斷證明及相關證據資料,以及提出傷疤修復費、美容費、住院、雜用及需看護之證明,並提出傷勢現況彩色照片(請自行妥善黏貼於A4紙上)。

八、提出衣服褲子、鞋子、眼鏡、安全帽毀損而受有多少損害之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九、陳報學經歷、工作、家庭、財產狀況。

十、陳報因本件事故受傷是否已請領汽車強制險?如有,請陳報向何保險公司、領得多少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十一、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應附書狀及證物資料之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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