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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12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婉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敘明聲明請求違約金部分之記載何以與約定條款記載不同,或更正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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