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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129號
原 告 柳玉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楷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一項記載「被告因過失傷害需賠償原告醫治費、修車費、往後就診生活費,被告應過失傷害負起民事求償,造成原告重大傷害,肋骨斷6根,兩腳腕需開刀治療換人工腳腕。」
顯未符合上述要件,請具狀補正本件訴訟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請求本院對被告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係請求金額,則請求項目為何(應分項列明,如醫療費、修車費、後續就診生活費等費用各為何)、請求權基礎(法律依據)、請求時間、計算式、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之金額)及相關單據影本(如:醫療費用單據、修車單據、蓋有修車廠章之估價單、修理照片、醫院或診所開立相關治療療程之證明文件、該物品為必要治療之證明影本等)。
二、併依前開補正後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
(須扣除已繳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請提出原告當時騎乘之車輛(下稱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若原告並非系爭車輛之所有權人時,另應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或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
四、請提出向警方或地檢署報案之相關資料。
五、被告王楷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六、原告起訴狀未附繕本及證物資料,請依上開命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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