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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136號
原 告 尹戈芮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寶珠、周耀乾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0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最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勿遮隱)或所有權人之權利證明文件影本。
二、陳報租賃標的物之交易價額,並提供相關資料供本院參考(如購入系爭房屋之買賣文件、價金收據、估價報告、近期相鄰同類不動產成交行情證明等)。
三、原告應按上開陳報租賃標的之交易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
四、提出存證信函回執影本、系爭房屋之現況彩色照片。
五、原告請求漏水修繕費用新臺幣3萬元部分,應陳報計算方式及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該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據影本(如廠商開立報價單、支出單據等)。
六、依上開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應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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