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1,彰補,152,2022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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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152號
原 告 騰翔貿易企業社即莊浚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宸嘉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街000號2樓南側(下稱系爭建物)騰空遷讓返還原告,又系爭建物之範圍、面積可否特定?請表明是否聲請本院囑託地政事務所測量系爭建物之範圍、面積。

二、陳報租賃標的物之交易價額,並提供相關資料供本院參考 (如購入系爭房屋之買賣文件、價金收據、估價報告、近 期相鄰同類不動產成交行情證明等)。

三、原告應按上開陳報租賃標的之交易價額,加計起訴狀訴之聲明請求之已到期租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

四、提出系爭建物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勿遮隱)或所有權人之權利證明文件影本。

五、提出存證信函回執影本、系爭房屋之現況彩色照片。

六、依上開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應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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