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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15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鳳琪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8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1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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