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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154號
原 告 劉宸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有宏、駿禾科技有限公司、林坊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就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49號詐欺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0年度附民字第147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449號刑事判決被告呂有宏、林坊云均無罪在案,而本院刑事庭依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是依上開規定,原告即應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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