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1,彰補,171,20220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17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思婷」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

附表編號三、四逾期不補正,駁回起訴。

理 由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第69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第77條之13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

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

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

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

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

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

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第428條第1項規定「第24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第436條第2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第436條之23規定「第428條至第431條、第432條第1項、第433條至第434條之1及第436條之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

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經查:㈠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訴訟代理人乙○○未提出委任書,無訴訟代理權。

其次,被告為丙○○,而非「黃思婷」,且其為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為其父母黃益升、甲○○(住所同被告),此有本院調取之戶籍資料可稽。

原告起訴狀未表明被告之正確姓名及其法定代理人,難認合法。

㈡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5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起訴不合程式。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

逾期不補正,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附表:
提出原告委任乙○○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
提出戶政機關所核發,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其父母黃益升、甲○○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來院聲請閱覽戶籍資料,以知悉其內容。
以訴狀表明被告正確姓名及其法定代理人,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訴狀繕本或影本;
或來院補正起訴狀及繕本或影本所示被告正確姓名及其法定代理人。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