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1,彰補,173,202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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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17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富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訴訟代理人陳振盛未提出委任書,無訴訟代理權。
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二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附表:
提出原告委任陳振盛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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