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1,彰補,179,2022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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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17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蔣玉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輝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2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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