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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188號
原 告 賴奕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540元。
二、原告起訴狀繕本未附證物資料,亦未說明請求之依據、請求金額之計算式,請依上開命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即銷貨單、彰化縣政府函、廣告、安裝作業流程、對話紀錄等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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