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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19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承信模具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經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網頁,原告公司代表人為陳伯燿,經理人為羅建明,請敘明賴榮崇為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法律依據,並檢附證據資料,以及應提出主管機關核發之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三、提出主管機關核發之被告「承信模具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被告「洪郁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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