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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21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宜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世宏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現金卡之違約金以1,200元為限,請敘明違約金請求超過1,200元之法律依據,或更正訴之聲明。
三、起訴未附完整之交易往來明細,顯未提出足資釋明之證據,請提出完整之交易往來明細(含歷次消費或借款金額、還款金額、累計情形等,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應分列)。
四、所提出現金卡申請書有不完整之情形,請補提出完整之現金卡申請書影本。
五、補提出起訴狀繕本,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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