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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224號
原 告 黃騰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雁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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