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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26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世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770元。
二、原告主張車牌號碼「9985-XT」號車(下稱系爭車輛)修理費用過高,已達全損狀態無修理價值,請提出系爭車輛於毀損事件發生時之市價資料、報廢收據、相關單據影本、及完整評估維修費用單據等資料。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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