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1,彰補,271,2022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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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271號
原 告 沈秀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余玉梅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1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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