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286號
原 告 黃秀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3,420元。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為「『原告』應給付『被告』新台幣3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則請敘明提起本件訴訟之訴之利益為何?若為誤載,請具狀更正訴之聲明。
三、請依上開命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