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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30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俊卿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6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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