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31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學順(即黃雯瑩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3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就下列事項,提出準備書狀(繕本逕寄被告,註明於書狀,並向本院陳報回執):
(一)請提出完整之交易往來明細(含歷次借款金額、還款金額、累計情形等,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應分列)。
(二)陳報曾於公示催告期間報明債權之相關證據資料。如無法提出請斟酌民法第1162條之規定,更正完整、適法之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