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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54號
原 告 吳素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建誌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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