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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56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2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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