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1,彰補,594,2022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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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594號
原 告 林峻毅

訴訟代理人 周家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年籍資料均請勿遮隱)。

二、提出鹿港鎮鹿犁段30、282建號建物(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年籍資料均請勿遮隱)。

三、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828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400元×無權占用面積15.87平方公尺=69,828元;

如將來勘驗測量後,原告請求拆除之土地面積較多,將再核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如數補繳。

四、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完整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應具狀補正被告之完整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現在住居所,及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提出現況彩色照片,並標明訴請被告拆除之大略範圍。

六、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正確、完備之起訴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全體當事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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