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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6號
原 告 嘉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愫貞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信商標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9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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