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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634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怡成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請補正本件分期付款契約、並敘明係約定何時開始清償,每期清償金額為何及被告歷次還款明細資料。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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