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64號
原 告 陳慶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詠誌間請求車輛過戶登記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參酌本院110年度彰簡字第446號卷宗所附車價基本情報資料,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1,470元(計算式:聲明第1項+聲明第2項=308,000元+23,470元=331,4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6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