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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700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前來閱卷,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甲○○為被告,然未於起訴狀載明被告之住居所等人別資料,亦未陳明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足資特定被告之資料,致本件起訴對象尚難認特定,經本院函詢台灣大哥大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就門號0000000000之設立資料,業經台灣大哥大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函覆在卷,原告應前來閱卷,並補正被告之身分證字號及住居所,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兩造間是否有簽訂相關借貸契約,並就金額應如何交付及償還是否有約定?並請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影本(如完整契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匯款證明等)影本。
三、併依上開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狀,均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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