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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7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聯水電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查本件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基本資料查詢所示,被告彰聯水電工程行為獨資商號,因無當事人能力,且原告起訴狀未列原告彰聯水電工程行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請具狀補正。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一項記載「被告應履行出售物品之瑕疵擔保責任,即日起負責解決下述產品之不良問題:1.修正馬達常無法感應水流而不啟動問題。
2.縮短或解除馬達延遲啟動時間。
3.解除微水流不啟動馬達之問題。
4.若上述皆無法達成,原價退款並無償拆收馬達。
」顯未符合上述要件,請具狀補正具體、明確而可供執行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請求本院對被告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係請求修繕馬達之金額或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則另應陳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計算依據(如何得出該金額)及相關證據影本(如廠商開立估價單等)。
三、依上開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狀,均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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