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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73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起訴狀未記載被告魏○○之完整姓名、現在住居所等資料,於法不合。
原告應具狀補正魏○○之完整姓名、現在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被告乙○○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最新住居所及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
起訴狀欠缺原告甲○○之簽名或蓋章,請提出補簽名蓋章後之起訴狀,或到院補簽章。
四、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
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記載「被告應將坐落彰化縣○○市○○段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之防水浪板清除,將所占用之土地騰空返還予全體共有人」,惟起訴狀提出多張附圖,訴之聲明並未具體表明為何附圖之何部分,未具體、明確特定被告須拆除之防水浪板為何,顯未符合前述要件。
請具狀補正明確特定、具體合法、完整之訴之聲明(需足資特定為何防水浪板之何部分,並於地籍圖繪製坐落之大略位置)。
五、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權利人姓名、年籍等資料請勿遮隱)、同段129、3、561建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權利人姓名、年籍等資料請勿遮隱)。
六、原告於起訴狀所附彩色照片未以文字說明,以及詳為標示,致無從認定欲請求拆除何防水浪板之何部分,且未妥善黏貼於A4紙上。
請補提出現況彩色照片,佐以文字說明及詳為標示,並應自行妥善黏貼於A4紙上,或以A4紙彩色列印。
七、原告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正確、完備之起訴狀(補正原告之簽章、被告之正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現在住居所、完整之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及證物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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